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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Constitution

黑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 文 :黑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EILONG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HAEC

第二条 黑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联合工程咨询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工程咨询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和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逐步完善全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工程咨询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参与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本省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等级评价工作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初审、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基础性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研究或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省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依法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协助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活动。

(七)依法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举办展览、推介活动,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八)依法参加国内外工程咨询业交流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八)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为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应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